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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祁州药市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安国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
安国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各行政监管部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模式,按照保定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采取政府主导、市场监管部门牵头、部门负责、企业参与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多部门联合检查,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结果在法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制度,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
市政府根据保定市政府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组织跨部门联合检查。
第四条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是市政府推行事中事后监管的手段之一,不替代专业性检查,更不能替代职能部门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填报、谁负责,公开、公正、透明,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由市政府下发抽查计划,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各行政监管部门落实本部门的抽查事项,按照抽查计划,统一组织,联合实施检查。
第六条 谁检查、谁填报、谁负责,是指参与“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负责将抽查结果录入到河北省“双随机与双告知综合系统”。
第七条 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八条 市政府“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具体工作。
第九条 各行政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级“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
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专业抽查事项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所在部门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工作。
第二章 建立“一单两库”
第十条 各行政监管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河北省“双随机与双告知综合系统”操作和实现。
第十一条 各行政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公布的监管清单,负责梳理本部门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出适用于“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项目、检查子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填写正常或不正常)等,录入河北省“双随机与双告知综合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各行政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法制办或国家部委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河北省“双随机与双告知综合系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单位、姓名、职务、执法证(警官证)号、执法岗位、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 依托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数据库,建立本市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三章 联合抽查的实施
第十四条 保定市各行政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对应系统抽查任务的落实。
第十五条 根据保定市政府每年3月底前制定的年度抽查计划明确的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组织实施本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
第十六条 实施年度抽查计划,通过河北省“双随机与双告知综合系统”,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河北省“双随机与双告知综合系统”随机进行匹配,自动生成联合抽查表实施检查。
第十七条 通过河北省“双随机与双告知综合系统”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一般不允许更换和交换。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应依法回避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执法人员的,经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调整,并报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市政府根据保定市政府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由河北省“双随机与双告知综合系统”派发到各单位,由各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比对和确认。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各执法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下级各执法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十九条 参与“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完成后,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检查表上如实记录。
第二十条 实施现场检查一般采取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等方法进行;对抽查事项要编制抽查事项现场作业指导书,对检查内容、程序和方法等统一标准和规范,由市政府统一组织,一次性完成联合检查工作。
第四章 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完成“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河北省“双随机与双告知综合系统”,抽查结果由系统完成数据交换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查询抽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各行政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下一步深入调查与处理,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负责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第五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结果用于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考量因素。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跨部门信用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按照守信市场主体一路绿灯、失信市场主体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从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约束。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的失信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 参与“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通过河北省“双随机与双告知综合系统”获取的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不得用于本实施细则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章 抽查结果的适用
第二十七条 对法律法规明确的检查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随机抽查,对采取普查等检查方式的事项也要贯彻随机抽查的理念。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监管方式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对监督检查事项有专门要求的以及被投诉举报的,应依法组织监督检查,可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
第二十九条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各行政机关应当运用综合手段,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行政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三十一条 各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对其公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市场主体报送、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合法,并承担因报送、公示错误和遗漏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监管部门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列入对各部门重点工作考评指标体系。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